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和营造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优秀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或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或散发影响和谐稳定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

(八)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侵犯校园、个人财产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体育器材及一切公共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抢劫、诈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抢劫、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图书馆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图书证借书者,或偷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公费医疗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侵犯校园财物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已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校禁烟区域吸烟,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妨碍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破坏绿化、校园环境卫生,损坏校园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校外人员移交保卫处进行处理;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将机动车辆开进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过分亲密,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定期限内无法成功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各种谣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用辱骂性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者,利用发讯息或信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者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禁止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他人,以恐吓信、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做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违反上述规定,且由于旷课多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旷课时间按实际时间计算;迟到或早退二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日起计算时间

(七)寒暑假、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大小长假前后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校、晚归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找他人代替上课、体质测试及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找他人代替上课、代替体质测试者及替他人上课、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期间,投寄、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位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依据《40001百老汇网址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违纪行为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对于纠缠、漫骂、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寓楼按作息时间开关楼门。住宿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宿。晚归学生必须出示证明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会客制度,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公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留宿同、异性者,或者找人替寝者以及替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床位床位名签缺失经提醒未及时补办,视同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网线,擅自接灯,使用易燃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寝室内发生违纪行为,寝室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除手机充电器、饮水机、电脑、台灯、刮胡刀、手电筒、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播放器外)、变压插排;使用明火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寝室焚烧废弃物品者,一经发现由公寓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由保卫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应及时把宠物送出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寝室内物品摆放凌乱、卫生不合格,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身份,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的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机构任职的学生,以及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