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40001百老汇网址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及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如果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考试违纪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的或其他需特殊处理情节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九)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一年内曾受过违纪处分的;

(十一)具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认错态度好且后果轻微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揭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影响和后果,并取得相关人员或受害者谅解的;

(七)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及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处负责调查。各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也可提请安全处调查。安全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同相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违规违纪行为发生1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只能以学校的名义出具,各学院及职能部门无权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学生进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让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处分决定书无学生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决定有权进行申诉。对于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申诉而加重处分。在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正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提交到学生工作处,同时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及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班级、所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分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1年,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申请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核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进步;

(四)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且考试无挂科;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

(六)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突出的,可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提出提前解除其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定:学生工作处对解除处分的意见进行审定并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