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3〕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范围
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支出列入政府收支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7月1日前,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初审公示。7月1日―7月10日,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审核。7月15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1和附件2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上下载)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四)资金拨付。7月20日前,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7月底,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发放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高校的沟通联系。高校要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二)严格审核,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关,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检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对高校、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