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69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7-03浏览次数: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
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
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征兵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
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征兵办公室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司法厅 团省委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工商局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员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从各级各类院校 (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根据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9〕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院校征兵工作运行机制
  (一)依托院校建立高学历兵员征集基地。各县 (市)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本辖区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不同层次院校,至少建立2个高中以上学历兵员征集基地,城区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均应列入兵员征集基地,实行教育、培养、考察与征集一体化。各类院校应配合所在地兵役机关,及时把初检初审合格、有志投身军营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实施跟踪管理教育,集中征兵时优先征集入伍。应届毕业生入伍数量计入本校当年就业 (升学)率。
  (二)健全院校征兵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各类院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兵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参加院校所在地县 (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凡被确定为兵员征集基地的各类院校,要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院校征兵组织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院校的征兵工作。原则上,设有武装部的院校由武装部具体负责,未设武装部的由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院校征兵具体负责部门可直接接受所在地县 (市、区)兵役机关的领导。
  (三)明确院校承担征兵具体业务性工作。各类院校应负责抓好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内容方面的宣传;向院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提供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参加实习待毕业学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选定兵员预征对象及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工作,并抓好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教育和思想帮教工作;组织学生报名应征并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对象的体检、政审和参加审批定兵等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入伍的在校毕业班学生补发毕业证书,为入伍的在校学生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院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军入伍各项优待政策。
  (四)实行院校征兵工作保障和激励措施。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经费,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对选送大专以上高学历青年和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 (含在校大学生)入伍较多的院校和街道 (乡、镇),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落实优待和退役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五)宣传和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参动 〔2009〕6号文件明确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协调部队和院校落实征集高校毕业生到部队服役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由中央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六)适当提高高学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标准。在按照吉政发 〔2006〕40号文件规定,落实农村义务兵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每人每月150元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要根据 《兵役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标准,并对征集的高校毕业生义务兵家庭给予倾斜,具体提高额度由当地政府确定。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加补贴资金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省财政继续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补贴7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七)建立和完善高学历兵员选择服役岗位协调机制。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接兵部队的沟通联络,及时搞清部队对高学历兵员的具体需求,供应征高学历青年选择服役岗位,发挥专业特长。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选择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大专学历毕业生,由所在地市 (州)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高学历新兵学历、专业和技术特长档案,随新兵档案一并移交接兵部队,切实为部队发挥高学历兵员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特长提供准确依据。
  (八)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及家庭政治和社会福利待遇。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建立并实行对军人家庭挂牌和重要节日走访慰问制度,进一步营造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社会政治氛围。征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实施高学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特殊优待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省公安司法系统院校在按照省里安排为本系统基层定向岗位招生时,要确定一定数量,招录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农村籍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士兵,根据本人志愿可改为当地城镇户口,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按吉政发 〔2006〕40号文件执行。对高学历退役士兵数量较大、自谋职业人员多的财政困难县 (市、区),省财政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为高学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保障。实施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 (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就业普惠培训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专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当地政府要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三、严格执行和落实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十一)严格执行优先征集政策。各级兵役机关在确定预征对象和审批定兵过程中,要认真落实 “两个优先”征集政策,对同等政治和身体条件的,要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对同等学历的,要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学历审核认证工作,对城镇和农村报名应征青年的学历进行统一排序,确定优先征集的具体对象。在符合征集条件的农村籍相对较高学历青年未被批准入伍之前,不得批准城镇籍相对较低学历青年入伍。
  (十二)切实畅通优先征集渠道。各级要认真执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的具体要求,凡持有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含就读省外各类院校)、入学前户口或现户籍属本辖区的,都要执行优先征集政策规定。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最
大限度地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十三)建立完善优先征集制度。建立学历审查制度,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组成学历鉴定组,对应征青年的学历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兵役机关要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开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高学历兵员的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公布高学历青年体检、政审合格和定兵人员名单,凡群众举报反映假学历的,经核实后取消应征资格。规范征兵考评制度,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预征对象总数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评选先进的基本条件。
  四、加强征兵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加大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征集各类院校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巩固和强化党的执政地位,培育基层政权建设骨干,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党委、政府重要日程,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完成征兵任务。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提供便利条件,对报名参军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由于本人自愿应征入伍而影响劳动(聘用)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应予免除。
  (十五)强化各级政府征兵领导小组职能。各级要积极适应征兵对象主体调整的新要求,充实完善本级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征兵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遇到的实际矛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相关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成员要把落实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作为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发挥各职能部门服务和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合理调配任务,加强沟通协调,严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多征集各类院校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各类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为军队建设服务、为兵员质量服务、为应征高校毕业生服务、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积极为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提供政策保障和实际支持。上述意见中明确的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