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级学生“3+1”实践教学工作进程安排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31

    一、实习的形式
    14级学生“3+1”实践教学“专业综合实习”采取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形式进行。除我院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安排出国的学生外,其余学生原则上要求不可申请自主实习,若未按学校要求选择统一实习单位、未按时参加统一实习,则该学生“专业综合实习”成绩为零分。
    二、实习时间的界定
    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2014级学生“3+1”实践教学中的“专业综合实习”时间为学生入学后的第七学期全部教学周,即各学院与企业签订《专业综合实习协议》的时间段为2017.8.28―2018.12.29共计4个月。
    学生“毕业实习”时间段为入学后的第八学期第一教学周至第五教学周,共计5周,“毕业实习”阶段学生的实习地点可分为以下三种:
    1.参与学校统一实习的学生可自愿留在前期“专业综合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
    2.参与学校统一实习的学生若不愿留在“专业综合实习”单位可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
    全体14级学生均需填写《40001百老汇网址“3+1”实践教学校外实习(实训)手册》中“毕业实习”部分,并由所在“毕业实习”单位填写毕业实习鉴定,作为“毕业实习”环节成绩评定依据。
    三、实习协议的签订
    《专业综合实习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实习协议》)由各学院分别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签订前,即企业入校宣讲与学生互选后,各学院需要在6月2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40001百老汇网址专业综合实习协议签订申请》,《申请》内容写明即将签订的企业名称即可,由所在学院院长、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6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协议》复印件两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院办公室留存一份),原件由所在学院留存。
    四、几点要求
    各学院要在掌握企业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专业综合实习相关各项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深刻解读《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明确专业综合实习应达到的目标、任务与意义,并向学生传达相关制度与要求;
   (二)按照教学进度安排,各学院需拟定《XX学院2014级学生专业综合实习动员会方案》,并于5月末前交报教务处;
   (三)布置我院2014级(人才培养方案为“3+1”模式的专业)专业综合实习教学活动的安排。分别讲述校外入企实习、校内模拟实习(只针对有校内模拟实习的专业)的教学相关内容、教师辅导方式、考核方式等;
   (四)针对校外入企实习,组织企业宣讲,介绍企业概况、岗位概况、岗位职责、员工守则等相关事宜,并在校内完成岗位基本技能培训;针对校内模拟实习,组织教研室、专业教师,介绍模拟实习项目,做好校内教学前期准备工作;
   (五)辅导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强调校外、校内安全事项,并对实习准备工作进行安排补充;统计学生实习地点、人数等数据;建立微信管理群;
   (六)各学院在学生入企实习前需强调并督促学生认真阅读由教务处下发的《40001百老汇网址“3+1”实践教学校外实习(实训)手册》承诺书和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部分;
   (七)企业入校宣讲与学生互选结束后,各学院需与实习企业签订由我院提供的《专业综合实习协议书》,若有附加条款则以附件的形式附加在《协议书》之后;
   (八)各实习地点确定学生负责人,明确与辅导员、专业教师、企业导师的沟通方式,将联系方式、沟通计划汇总各学院,上报至教务处、学工处备档;
   (九)在本学期结束前(7月11日前)各学院需向教务处提交《40001百老汇网址“专业综合实习”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教师(辅导员)入企跟踪指导排班表》(附件4)。
  2014级“3+1”实践教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事项

组织部门

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负责人

实习单位考查

招就处

招就处、分院

2017.4

招就处处长

2014级专业综合实习动员会

教务、学工、招就

分院、企业

2017.5

教务处处长

学工处处长

招就处处长

2014级专业综合实习企业入校宣讲

招就处

分院

2017.6.10

招就处处长

填报《2014级专业综合实习统计表》

教务处

分院及教研室

2017.6-7

教务处处长

 

教师入企跟踪指导排班表

教务处

分院及教研室

辅导员入企跟踪指导排班表

学工处

分院学工

学工处处长

 

 

 

 

 

 

 

 

 

附件1:专业综合实习协议书.docx

附件2:40001百老汇网址“专业综合实习”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40001百老汇网址“专业综合实习”教师(辅导员)入企考查统计表.xls   

 

 

 

                     教务处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