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40001百老汇网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新生入校后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人党启蒙教育。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年满十八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人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上党校、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季度至少上交一份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人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注意把平时考察和集中考察结合起来。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考察写实,考察写实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话套话,指出被培养人的优点、缺点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不能千篇一律。

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和研究每个人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根据表现情况和成熟程度,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和档案,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2)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3)《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材料;(5)积极分子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确认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初研究确定当年计划发展对象。计划发展对象数量原则上为上年度发展党员人数的200%左右,教职工单列。计划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名,并根据其综合表现按先后顺序排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经过超前考察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本年度不应发展入党。

超前考察采取查阅学习成绩、政治审查、民主测评、听取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为下一步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公示没有异议,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人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可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在人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内容,培训结束时进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接受预备党员的条件

第二十条 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本职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发展对象的实际行动和实际表现中着重看他是否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模范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教学、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新入职的教工在原单位已列入积极分子,要对原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入校时间满一年后,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接续培养,列入发展对象;教工党校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拟发展学生对象在学习方面必须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品学兼优,学习成绩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接收预备党员前一学年内没有补考,在校期间无补考未通过科目;        (二)接收预备党员前一个学年内班级综合排名平均占比达到前50%;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学生,若学习成绩未符合以上标准,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党委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第二十三条 拟发展学生对象必须经过积极分子培养,并通过近三年内党校学习,党校成绩在80分以上者方被列入拟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 拟发展对象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等行为处分。若有已解除的处分,解除处分时间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否则不予列人拟发展对象。

第二十五条 拟发展学生对象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包含两次)通报批评,取消其发展党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拟发展对象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拟发展前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通过率须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七条 拟发展对象必须是当年列入发展计划的。

第二十八条 拟发展对象是28岁以下团员(包含28岁)必须经过学院基层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九条 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应征入伍,服满现役退伍返校,政治表现好,且在服现役期间一次被评为优秀士兵或一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优先列入拟发展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第三十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学生,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党委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

第三十一条 在发展对象材料准备完备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通过,报送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申请书、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登记表(28岁以下)、自传、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积极分子谈话记录、党校结业证书、拟发展对象谈话记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班级民主测评、成绩单、班级名次表、函调、自传、政审综合材料。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放《志愿书》。

第三十二条 填写《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三十四条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支部委员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二)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志愿书》是否正确,其它材料是否齐备无误;(三)党支部书记与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教育其正确对待支部大会的决议;

(四)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员主持,主要有以下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人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六)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七)发展对象表态;

(八)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

(九)党支部书记总结。

第三十六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部大会应予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二)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三)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四)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七)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姓名;每个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人《志愿书》,连同本人其他入党材料一并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待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落款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第三十八条校党委审批前,指派校党委组织部专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志愿书》上,并向校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审批预备党员。

校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各党总支,各党总支负责通知基层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条 校党委对各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说明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和预备期培养人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的“考察写实”。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意见以及党小组和党支部的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一般情况下,对于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下降至班级综合排名的80%及以下、一年内出现补考未通过科目延期半年转正,受校内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延期半年转正,受校内记过处分延期

一年转正,受校内留校察看处分或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校党委组织部审议、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支部委员会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了解党小组和党支部的考察情况及考察培养人的意见;

(三)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材料进行整理。主要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有无违法、违纪情况,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不允许提前。预备党员在会上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由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并写人《志愿书》,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求相同。

第四十五条 各党总支审议完党支部决议后将相关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待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对各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指派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党组织对转人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应将其入党材料转学校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

重视从青年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条学校党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包保责任制,在发展党员中出现重大问题,对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